财政部关于国营黄金生产企业交售国家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失效](1997年)

  • 【法规文号】财农〔1988〕第274号
  • 【发文机关】财农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3月17日
  • 【法规类别】农业财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3月1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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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我国黄金工业生产的发展,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含有色企业付产黄金、下同)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在征收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黄金的现行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减征的所得税,全部视同国家拨给企业留利中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资金使用可以参照“黄金工业开发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由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研究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国营黄金工业生产企业减征所得税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注:1988年4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县办集体金矿交售国家的黄金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批复》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收购价格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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