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农业中学专业学校招收农村青年不包分配班的若干规定(节录)

  • 【法规文号】农教字〔1988〕第4号
  • 【发文机关】农教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三、关于户口和粮食关系凡纳入国家指令性统一招生计划内的不包分配农业户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登记临时户口,不转粮食关系,其食用粮、油由粮食部门按当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定量标准和品种平价供应。学生所在学校应在学生录取后,凭学校主管业务部门[省、地(市)农、林、牧、渔、机、垦厅(局)]证明和临时户口,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粮食、商业部门分别报送学生名册(注明学习年限),办理粮、油、副食等供应手续。学生毕业或休、退学终止学习时,由学校到原报送学生名册的粮食、商业部门办理注销粮、油、副食供应手续。具体手续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部门规定。各地供应此项用粮、用油和亏损款在粮食、财务包干数内调剂解决。本顶规定只限于省、地(市)农业部门主管的农业中专。学生在上学期间,实行两田制的地区(指有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地区),承包期内,应保留其口粮田。其责任田、场、林、塘等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我经营或转包(对只有责任田的地区,也按此项规定办理),土地不得抛荒,以利于学生安心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结合家庭经济,加强实践环节和毕业后回家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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