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手续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税〔1988〕第55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4月1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4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其所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3%以下的手续费”。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一年以来,各地普遍反映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比例太低,要求适当提高。考虑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较其他税种税额小,征管工作难度大,现决定,将个人收入调节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提取比例由3%提高到4%。本规定自1988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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