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1997年)

  • 【法规文号】财政税〔1988〕第87号
  • 【发文机关】财政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5月1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5月1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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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有些地区出现了典当业。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决定在营业税中增设一个税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死当物品销售”两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得到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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