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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