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民政系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安排问题的函

  • 【法规文号】民人函字〔1988〕第5号
  • 【发文机关】民人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5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5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第八次民政会议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都比较重视自身队伍建设,在大力开展在职培训、积极引进人才的同时,相继办起了一批民政院校。这是一项带有战略性的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变民政职工队伍的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1986年开始,民政系统各大、中专院校已陆续向各地输送毕业生。他们受到了有关单位的欢迎、支持,不少同志已在工作中做出成绩,成为本单位的骨干。实践证明,民政院校毕业生的主体是好的。但据部分毕业生反映,他们被分配到工作单位以后,有的工作安排不当,有的被闲置,有的甚至受到冷遇。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民政院校的学生,都是经过严格考试录取的。尽管民政教育尚不完善,但他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对民政工作已经有一定认识,思想理论水平都有一定的提高,其中一部分同志来自民政战线,毕业后希望在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认为,对于这些毕业生,以及经过其他途径自学成才的同志,应根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对于少数以文凭为资本,伸手要官的同志,不能姑息迁就,一方面要进行批评教育,一方面要关心他们,爱护他们,引导他们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发挥作用。

  民政事业的不断发展需要一支宏大的人才队伍。望各地民政部门切实重视毕业生的工作安排问题,注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帮助他们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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