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和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将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分别通过“应付工资”、“工资基金”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1.企业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
2.经有关部门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工资开支渠道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销售等科目核算,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
3.原在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工会经费、专项工程、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等项目中开支工资的职工,其价格补贴仍按原开支渠道,借(减或增)记“专用基金”“利润”“其他应收款”“专项工程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
4.政策性亏损或微利企业,经批准由财政部门补助的价格补贴款,借(增)记“专项应收款——应收财政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收到补贴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应收财政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准备发放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或“工资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退休费用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借(减)记“利润——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休费用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应从退休养老基金(包括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6.企业发放价格补贴,借(减)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在会工11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二)的“7.职工工资总额”项目下增设“其中:价格补贴”项目(与原“其中:标准工资实际数”项目并列),反映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价格补贴。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将会工24表“工资基金表”第6行“4.副食品价格补贴”项目改为“4.价格补贴”项目,反映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