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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公治字〔1988〕第56号
【发文机关】
公治字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88年7月3日
【法规类别】
税务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88年7月3日
【废止时间】
-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安
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闯入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园进行流氓滋扰,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活动比较突出。有的成群结伙,暗藏凶器,寻衅滋事,袭扰殴打甚至杀伤杀死师生;有的敲诈勒索,公开搜身抢劫学生财物;有的公然在大庭广众之下,追逐拦截调戏侮辱女学生......
上述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威胁师生的安全,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
教学
秩序、
科研
秩序和生活秩序,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极为不满。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闹事,企图
制造
动乱。这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不安定的一个因素。对此,各级
公安
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应当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迅速扭转校园内外违法犯罪活猖獗的局面,特别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维护好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经常在学校周围活动的流氓歹徒,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打击。该逮捕的要依法逮捕,该劳动教养的要劳动教养,该治安处罚的要治安处罚。对袭扰、伤害、侮辱师生,盗窃、抢劫师生财物的案件,各级
公安
机关要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查破;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理,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师生通报情况,避免工作失误,授人以柄。要主动提请检察院、法院选择典型案例,依法从重从快处理一批严重犯罪分子,以起教育、震慑作用。对学校附近易发生治安问题的重点地区,
公安
机关要加强巡逻防范,以预防和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二、切实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学校保卫部门要在党政组织领导下,认真整顿好校园内部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对居住在校园内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职员工子弟,保卫部门要列出名单,对触犯刑律的,要会同当地
公安
机关依法处理;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要责成家长严加管教。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狠抓落实,尤其要严格执行门卫、验证、登记制度。对内部礼堂、运动场、游泳池、俱乐部等师生活动场所,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加强管理。保卫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高等、中等学校要建立健全护校组织,承担校内巡逻、守护任务。对电教馆、图书馆、化验室、毒品库等重点要害部位,要设专人值班,并要加固门窗,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三、抓紧部分高等学校
公安
派出所的组建工作。凡符合规定又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尽快组建
公安
派出所,开展工作。
公安
机关要在业务上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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