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1988〕第53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7月13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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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请布置所属执行。

  一、施工企业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由企业消化用自有资金负担的价格补贴,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经地方政府批准进入成本的价格补贴,仍按原来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核算,借(增)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特种基金”、“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未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借(减)记“特种基金——劳保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

  二、经批准成立管理机构的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应发给在职职工的价格补贴,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借(增)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向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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