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应照征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税〔1988〕第90号
  • 【发文机关】财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8月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8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批准作为“以产顶进”产品向国内购方收取外汇,是否可以视同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经研究,对出口产品给予免税,是为了鼓励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增加出口创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收取外汇,是国家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问题和避免重复引进的一项措施。但是,“以产顶进”并未出口创汇,从销售形式上看,无异于产品内销,只是流通结算货币的差别。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以产顶进”产品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如果企业纳税确有实际困难,应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