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失效](2006.3.30)

  •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88〕第 43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9月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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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 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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