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失效](1999年)

  • 【法规文号】财预明电字〔1988〕第4号
  • 【发文机关】财预明电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9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0月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金库;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金库: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他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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