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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掌握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
【法规文号】
劳险字〔1988〕第3号
【发文机关】
劳险字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88年10月13日
【法规类别】
税务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88年10月13日
【废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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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把退休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离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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