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8〕第196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30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1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一九八五年四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国发(1985)37号)的要求,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的通知》((85)工商71号)。这两个通知的发出,为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起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85)工商71号文中所规定的品种需要进行一些调整,经研究,确定下列商品为当前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1.石油(包括原油和商品油)

  2.汽车(包括各种改装车)

  3.钢材

  4.拖拉机(包括大、中型及小型)

  5.摩托车

  6.铜、铜材、裸铜线、铜排扁线及电刷线

  7.铝、铝材、裸铝线、钢芯铝绞线

  8.铅、锌、锡、镍

  9.生铁

  10.木材

  11.水泥

  12.纯碱

  13.固体烧碱

  14.橡胶(包括天然、合成橡胶)

  15.塑料(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

  16.化肥

  17.棉花(包括棉短绒)

  18.绵羊毛、羊绒

  19.农药

  20.农用塑料薄膜

  21.新闻纸、凸版纸

  22.彩色电视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地区禁止就地倒卖的品种范围问题,仍按国发(1985)37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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