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教育管理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能源教〔1989〕第34号
  • 【发文机关】能源教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8]80号文批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已于12月20日正式成立。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三定”方案》的原则精神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下简称中电联)的职责、任务,对电力企业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力企业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子弟中、小学教育,由中电联协助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二、涉及政府职能的有关事项,按下述规定办理:

  1.电力系统中长期专门人才需求预测,成人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的编制,由中电联组织进行,部实行指导、协调和核定。

  2.电力成人高校的设置、撤销与合并,由中电联提出具体方案,经部审核后,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报批;成人高校专业和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专、技工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由中电联提出具体方案,报部审批

  3.电力系统岗位(职务)规范、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培训制度与劳动人事制度同步改革的配套政策,可由中电联组织拟定,报部审批颁发,并协助部组织实施。

  4.电力系统成人高、中等专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招生建议计划,由中电联负责编制,经部核定后上报。

  三、在部指导下,由中电联具体组织管理“中国电力企业教育协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考试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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