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法规文号】物财〔1989〕第62号
  • 【发文机关】物财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3月14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3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

  第五章 偿还和增值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营和管理好短线物资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促进短线物资开发,并使基金保本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组成(一)国家储备物资变价款;

  (二)国家部分统配物资投放市场销售后的价差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吸引用户和社会的零散资金。

  第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收回的利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利、开发产品销售后的价差,除有关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外,其他转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按规定转入开发基金。

  第四条 基金属物资部所有,部财务基建司负责基金的筹集、向中国物资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拨款和管理监督,开发公司负责对基金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一)物资部所属各公司;

  (二)物资系统的有关企业;

  (三)有关部门、地区的企业;

  (四)中外合资、合作、联营企业

  第六条 使用重点,即开发重点,必须首先用于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建设急需和社会平衡缺口大的产品,包括:

  (一)国家综合平衡严重短缺,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能很快增产的产品;

  (二)暂未列入国家计划,地方、企业又无资金开发的产品;

  (三)国际市场紧缺,出口创汇高的产品。

  第七条 开发公司根据国家年度和中期物资平衡计划、分配计划,结合物资短缺情况,会同物资部综合计划司商定一定时期的开发重点和投资方向并公布开发信息。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

  第八条 要求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

  (二)所开发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审批立项或正式纳入国家、部门、地方投资规模;

  (三)有项目所在单位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交通、能源、原材料及配套材料的落实情况;

  (六)投资条件及效益测算。

  第九条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开发公司予以评估,确定是否使用基金投资,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评估

  第十条 经评估确定投资的项目,由开发公司和用款公司联合报批后,与企业签定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使用资金,应按以下权限核批:

  (一)使用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由开发公司审核后报部,经主管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报财政部备案

  (二)使用基金1000万元以下项目为限额以下项目,由开发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审查确定,报财政部和部有关司备案

  第五章 偿还和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用款单位要按时还本付利。

  第十三条 物资部各公司用基金开发的项目,均采取由开发公司直接将款投到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直接将本、利返还开发公司,产品由负责开发的公司按照部调控市场的要求经营。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用基金直接组织开发的产品,主要委托专业公司经营,专业公司除按规定收取代销费外,价差全部返还给开发公司。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要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要定期向开发公司编送会计、统计报表及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基金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周转使用。

  第七章 附 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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