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财务处理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89〕第102号
  • 【发文机关】财工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3月2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3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9)鲁财商字16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出口收汇奖励基金的财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出口商品货源提供给外贸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收汇奖励金可计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由企业根据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原则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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