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的意见

  • 【法规文号】审法字〔1989〕第74号
  • 【发文机关】审法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3月2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3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江苏省审计局:

  你局询问有关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中的几个问题,现答复如下:鉴于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们认为,复函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问题应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审计机关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财政、财务决算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核批决算或者在下一年度处理。”复函关于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重新进行审查”的提法与上述规定是矛盾的,财政机关应当在审计机关对重大问题征求意见时提出,如审计机关未采纳,又认为是要坚持的重要的问题,还可以报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裁定。

  二是关于社会审计组织向国家授权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问题,条例有明确规定。即第三十一条“社会审计组织经审计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开业。”

  在贯彻执行《审计条例》过程中,请你局能与财政机关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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