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分成比例后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1989〕第15号
  • 【发文机关】财预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3月31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3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1989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缴款办法,仍按1987年4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中“关于预算缴款”的规定执行。

  二、相应修改有关预算科目的说明。即:将财政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48款“耕地占用税(中央)”科目说明“……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第49款“耕地占用税(地方)”科目说明“……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列入本科目”分别改为“……划归中央预算收入的30%部分,列入本科目。”和“……划归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70%部分,列入本科目。”

  三、凡今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已按原分成比例收缴入库的,请按调整后的分成比例及时办理调库手续。对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四、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力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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