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农税〔1989〕第17号
  • 【发文机关】财农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3月30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3月3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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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已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

  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

  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各地可按照1987年国农财会议的精神,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中提取少量资金,由负责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单位掌握,用以发展农林特产生产。(注解:此《通知》原题为《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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