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发〔1989〕第38号
  • 【发文机关】国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5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5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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