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险字〔1989〕第12号
  • 【发文机关】劳险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6月1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6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22号关于符合退休条件的在职职工出境探亲期间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来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经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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