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认真做好标底审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总发字〔1989〕第115号
  • 【发文机关】建总发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6月2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6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财政部(89)财办字第4 号《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发出后,各地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审查招投标工程标底问题,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继续按照(87)财预字第15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即“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因此,各地建行在贯彻落实(89)财办字第4号文件的同时,要继续认真贯彻(87)财预字第158 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程标底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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