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奖金分配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法规文号】劳电明〔1989〕第12号
  • 【发文机关】劳电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6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6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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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

  据有关部门反映,厦门卷烟厂、化纤织造厂、酿酒厂等单位,最近在发放奖金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厂的厂长所得奖金为工人奖金的十五至二十倍。由于差别悬殊,在企业领导干部与工人之间产生了矛盾,引起一些工人不满,并曾出现影响生产的情况,潜伏着不安定的因素。对此,务请予以重视,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

  我们认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奖金分配上适当拉开差距,对责任重、贡献大的企业经营者多发一些奖金,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必要的。但是,目前不少企业的承包办法尚不完善,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也很多,特别是有些企业的承包基数偏低,如果经营者得奖过多,企业内部奖金分配差别悬殊,则极易脱离群众,引起工人不满。为此,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1、企业经营者的奖金水平,应根据完成承包经营合同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幅度即职工收入增长幅度等合理确定,其奖金水平不宜与职工相差过分悬殊。

  2、企业奖金分配方案,一定要按照《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3、经营者的工资、奖金要按企业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在审批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时,要注意正确处理企业经营者与一般职工的分配关系,同时,要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奖金分配的指导和监督。

  4、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承包和工资、奖金分配的领导。各地规定的有关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办法,应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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