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7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7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3号文件的规定,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七月,我局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共14家)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请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附件所列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销售对象对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

  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件下发后至一九八八年底,我局审批的13家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和计划单列汽车生产企业集团,待我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1号文件对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销售对象进行重新审核后,另行公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及其下设的经营汽车的分支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省以下(含省)汽车经营网点,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凡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一律不准经营汽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批准其经营汽车,已经批准的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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