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 【发文机关】工商检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8月1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8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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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八月三日来函收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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