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在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工作中乱收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险字〔1989〕第19号
  • 【发文机关】劳险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8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8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退休职工来信、来访反映,退休、退职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易地安置时,有些接受安置的市、县规定要交纳“城市建设费”、“城市增容费”、“粮油肉食补贴费”、“职工调配费”、“城市综合性开发补偿费”、“退休职工易地安置管理费”、“入户补偿费”等,否则不予落户,不供应商品粮、油。这些做法是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对易地安置退休职工带来很多困难,也增加企业负担,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对于上述乱收费的做法,有的省已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市、县禁而不止。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易地安置退休、退职职工的生活,保证易地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特通知如下: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原工作单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区、部门已经自行制定的收费规定应立即废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休、退职职工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

  接到本通知后,请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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