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

  • 【法规文号】劳险司函字〔1989〕第19号
  • 【发文机关】劳险司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9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9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粤劳险函(1989)342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考虑到目前需要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由固定职工或长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减少矛盾,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这些职工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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