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9〕第285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

  为扩大彩电销售,安排好城乡市场,经国务院同意,决定适当扩大彩电批发网点。为此,现对工商市字[1989]第140号文,作如下补充通知:

  准许下列单位经营彩电批发业务,但只限于批发给本系统内经核准的彩电经营单位: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彩电两年以上,信誉良好,具备包修、包换、包退条件的县以上(含县)供销社和农业部所属的中国农垦商业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商业公司(以上公司和农垦区内符合上述经营条件的百货商店,可以经营彩电零售业务)。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瑞达集团(均不包括下属单位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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