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险司函字〔1989〕第21号
  • 【发文机关】劳险司函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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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政劳险字(89)07号文收悉。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在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符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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