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 【发文机关】工商市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九月十六日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决定新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三十一个,其中,八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二十三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限于为本系统内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计委计工二[1989]279号和计工二[1989]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建设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备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只承担本系统装备和业务用车的供应任务,对其下属单位实行调拨,凭其计划调拨单(装备分配凭证)、控办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办理小轿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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