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取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1989〕第53号
  • 【发文机关】财会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0月2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现对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采用新的银行结算办法等若干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采用新的银行结算办法有关业务的核算

  1.增设“4141应收票据”和“7211应付票据”两个科目(“应付工资”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编号分别改为“7241”和“7251”)。

  “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建筑产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因销售建筑产品等而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销售”科目;如果企业的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时,收到购买单位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帐款”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增)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需要资金,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净额小于商业汇票面额的部分,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减)记本科目。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支款通知时,借(增)记“应收帐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增)记“应收帐款”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科目。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和贴现净额、以及收到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应付票据”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器材、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购买器材、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增)记“器材采购”、“土地开发支出”、“房屋建设支出”、“配套工程支出”、“代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的用以抵付应付帐款的商业汇票,借(减)记“应付帐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在“资金平衡表”(会开01表)资金占用方“”应收帐款“(43行)后增设”应收票据“项目(列44行),反映企业自购房单位等收到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在资金来源方”应付帐款“项目后增设”应付票据“项目(列71-1行),反映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根据”应付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关于企业按规定开支业务招待费的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 知》中有关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在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的规定,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增设“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招待费用。发生的上述费用,借(增)记“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在“管理费用明细表”(会开05表)“坏帐损失”项目(20行)后增设“业务招待费”项目(列21行)。原“其他”项目21行改为25行,并在“其他”项目后增设“小计”项目(列26行)。

  三、关于周转房摊销和利息支出的核算

  (一)关于周转房摊销的核算

  为简化周转房摊销的核算方法,对于能够分清周转房摊销对象,可直接计入项目开发成本的,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对于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周转房摊销,企业可先在“管理费用”科目归集,月份终了,按其应分摊的对象单独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企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增设“周转房摊销”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月计提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周转房摊销数额。

  在“管理费用明细表”(会开05表)“小计”项目(26行)后,增设“周转房摊销”项目(列27行),反映企业在年度内计提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周转房摊销数额。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所属“周转房摊销”明细科目的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利息支出的核算

  为了便于归集发生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增设“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应计入开发项目成本的利息支出,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实发公司债券利息及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等(减利息收入)。企业支付利息时,借(增)记“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月份终了,应将“管理费用”科目所属“利息支出”明细科目的数额单独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利息支出”成本项目。

  在“管理费用明细表”(会开05表)“周转房摊销”项目(27行)后,增设“利息支出”项目(列28行),反映企业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已减利息收入)的数额。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所属“利息支出”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对于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在该项目中用(减利息收入__元)形式反映。“利息支出”项目后的“合计”项目由原22行改为30行。

  四、关于多种经营业务的核算

  开办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增设“2211多种经营支出”科目,并在“销售”科目中增设“多种经营”明细科目,在“利润”科目中增设“多种经营利润”明细科目。

  “多种经营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业支出、商业支出、饮食服务业支出和商品房售后服务支出等。企业应按多种经营业务的种类,在“多种经营支出”科目中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如“工业支出”、“商业支出”、“饮食服务业支出”、“商品房售后服务支出”等,在明细科目下,再按支出的类别、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的附属单位可按需要在“已完开发产品”科目中增设“工业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库存工业产成品的实际产本。

  “销售——多种经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所发生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应纳税金的经营利润。企业应根据多种经营种类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利润——多种经营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业务实现的利润(或亏损)。企业应根据多种经营的种类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金平衡表“(会开01表)中增设”工业生产支出“项目(列32行),反映开展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属工业生产单位期末在产品的实际成本。根据”多种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在“利润表”(会开02表)中增设“多种经营利润”项目(列25行),并在该项目下设置,其中:‘工业利润’(列26行)、‘商业利润’(列27行)、‘饮食服务业利润’(列28行)、‘商品房售后服务利润’(列29行)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业务利润的实现情况。根据“利润”科目所属“多种经营利润”明细科目的记录填列。“利润表”原25行-29行改为30行-3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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