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商字〔1989〕第465号
  • 【发文机关】财商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1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我部(88)财商字第474号文颁布了《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比按综合折旧办法少提取的折旧数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在1993年底以前按月(季)均等补提,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反映。补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补提折旧差额=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原综合折旧率-1988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按分类折旧办法应提取的折旧额

  季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4

  月补提折旧额=年补提折旧额/12

  二、按季计提折旧的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其季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使用年限

  ×100%

  固定资产季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4

  固定资产季折旧额=季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固定资产季折旧率

  三、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码头、护岸、护坡,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审查同意能通过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自建成交付使用起,一律不得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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