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89〕第368号
  • 【发文机关】工商标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9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9年12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汉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处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我局意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除商品和包装上的侵权商标;消除侵权商标后的商品和包装,仍归当事人所有,若该商品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