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劳力字〔1990〕第1号
  • 【发文机关】劳力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月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月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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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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