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给广东省财政厅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工字〔1990〕第31号
  • 【发文机关】财工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2月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2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你厅(89)粤财企便字第407号来函收悉。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84年国务院国发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租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财会字(89)33号文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为此,我们的意见:国营企业出租暂时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其所得收入仍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处理。对于以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如房屋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展览展销场所、货场、仓库、柜台等等),其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入应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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