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专〔1990〕第6号
  • 【发文机关】国烟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2月2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2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三、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