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彩电专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54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3月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3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核发的《彩电专营许可证》将陆续到达期限,为保证彩电专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延长《彩电专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国发[1989]12号、工商市字[1989]第48号、第140号、第285号文件规定核准的彩电专营单位,其到达期限的《彩电专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不再换发或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长的期限,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发[1989]12号文件第六条的规ǎ骷豆ど绦姓芾砘赜Χ圆实缱ㄓノ坏牟实缱ㄓ榭鼋腥婕觳椋讼罟ぷ骺捎肫笠的昙旃ぷ鹘岷辖校晕シ垂易ㄓ娑ǖ模垂ど淌凶郑郏保梗福梗莸冢矗负盼募诎颂豕娑ㄓ枰源怼?br>  三、对彩电专营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彩电的,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同时收缴《彩电专营许可证》。

  四、《彩电专营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由遗失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原核发《彩电专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遗失情况报告书,并申请办理补证手续。《彩电专营许可证》如有损坏,可以申请重新换发。补(换)证的收费标准,按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五、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新核发的《彩电专营许可证》中有效期一栏可不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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