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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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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
工商〔1990〕第60号
【发文机关】
工商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
1990年3月13日
【法规类别】
税务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1990年3月13日
【废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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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
事业单位
)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因此,你院受理的涟源三川艺术社不服娄底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地工商广复字〔1989〕第002号复议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所涉及的企业招牌是广告,应当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一九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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