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中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复函

  • 【法规文号】物金字〔1990〕第183号
  • 【发文机关】物金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4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4月2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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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

  商业部部发(90)日字第84号、对外经济贸易部(90)外经贸成字第287号文件收悉。关于要求对《关于禁止用铜产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同意商业部提出的对《规定》第四条的修改意见,将该条中限定的现有库存商品,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半年内售完”,改为“一九九0年底售完”。请通知有关销售单位抓紧销售。

  2、关于仓库使用的50毫米以上大规格锁头,由于铝制钥匙强度不够,开启时容易扭弯,同意使用铜钥匙。

  3、出口产品的副次品和“外转内”的用铜产品,凭商检部门的证明,允许由商业部门指定的国营商店销售。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产品和销售所得。

  4、承担援外任务的生产企业,生产援外用产品,准予使用铜料。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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