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开阳磷矿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 【法规文号】计国土〔1990〕第706号
  • 【发文机关】计国土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6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6月10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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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90)化计字第232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开阳磷矿矿区作为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牛赶冲、沙坝土、极乐、两岔河等矿段,请化工部尽快做出统一规划,制定有关开发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对规划矿区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由矿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请通知矿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规划区的保护工作。规划矿区的有关具体资料,由化工部发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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