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192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2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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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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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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