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核安函〔2006〕第25号
  • 【发文机关】国核安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5月28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8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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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公司质发[2006]5号)收悉。鉴于你公司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和资源条件与原单位无变化,经研究,我局同意将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四○四厂第五分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4)01号)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甘肃中核嘉华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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