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 【法规文号】劳计字〔1990〕第56号
  • 【发文机关】劳计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8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8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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