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组通字〔1990〕第24号
  • 【发文机关】组通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8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8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公安厅(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在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正确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二、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三、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的通告》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四、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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