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改变书刊印刷和图书发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出计字〔1990〕第1274号
  • 【发文机关】新出计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9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9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了理顺工作关系,更广泛地收集书刊印刷和图书发行等方面的信息,全面、准确地反映出版事业的总体情况,我署决定,从1991年1月起,将原来由中国印刷公司和新华书店总店分别承担的全国书刊印刷统计工作和全国图书发行统计工作归口由我署计财司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开始,书刊印刷统计范围扩大为国家定点书刊印刷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改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汇总的各种书刊印刷统计报表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不再向中国印刷公司报送。

  2、中央各部委和中央级出版社印刷厂的各种书刊印刷统计报表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汇总(按中央在京单位和北京市单位分别汇总)后,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3、新闻出版署直属印刷厂的各种书刊印刷统计报表,仍报中国印刷公司,由中国印刷公司审核、汇总后,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4、从199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每年报新闻出版署的汇总年报中增加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的产值、产量补充资料。请平时注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各种书刊印刷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改变后,仍执行新闻出版署1988年10月修订的《全国书刊印刷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图书发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改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系统的图书发行统计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审核、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2、新华书店系统外应执行《图书发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级图书发行单位的报表,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汇总;省级以下图书发行单位的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审核、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行业和新华书店系统的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分别汇总,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4、中央级出版社,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新华书店总店等图书发行单位的报表直接报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5、从1991年1月起将执行1990年8月修订的《图书发行统计报表制度》。

  1990年12月份月报和年度的书刊印刷统计报表和图书发行统计报表,仍按现渠道,分别报中国印刷公司和新华书店总店。

  三、1991年1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书刊印刷和图书发行统计报表集中由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审核、汇总报送新闻出版署计财司。

  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协调,不可因渠道的改变而忽略、遗漏某一方面的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上述任务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注意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凡应报我署的各种报表,均请寄送计财司统计处。地址: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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