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19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 【法规文号】工商〔1990〕第323号
  • 【发文机关】工商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0月7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0月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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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解答》中明确规定:“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把定罪判刑。”对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138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己职权的政策规定,因此依照(85)工商138号文件认定某些投机倒把行为是有效的。一九九0年八月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1号令中,认定(85)工商138号文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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