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0〕第41号
  • 【发文机关】财会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8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1月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暖补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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