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使用“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二). (三).(四)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规联字〔1990〕第269号
  • 【发文机关】商规联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25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1月2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经济计划厅: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90)商规联字第3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出后,各地商业、工商行政管理与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了广东、福建、海南三省进口商品出省的管理工作。从《通知》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调出三省的进口商品基本属于以下四种情况: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东、福建口岸接收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2、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组装生产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按进口审批文件批准的需调出省外的内销部分;3、广东、福建两省商业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依法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经批准销往内地的部分;4、经国家计委批准需出海南省的“十四种进口商品”。

  以上几种情况基本属于“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的管理范围。而“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二)、(三)、(四)号原是为处理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积压的“十四种进口商品”设置的。鉴于处理两省积压商品的工作已经结束,这三枚章的任务已经完成,为便于管理与监督检查,决定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二)、(三)、(四)号三枚章停止使用。以后商业部开具的“准运证”均盖(一)号章开出。凡此日期后使用的非(一)号章“准运证”一律无效。请各地商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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