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商业卫检”证章发放和使用要求的通知

  • 【法规文号】厅发副卫字〔1990〕第221号
  • 【发文机关】厅发副卫字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1990年11月26日
  • 【法规类别】工商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11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部发(90)副字第809号文件精神,我部统一制作的“中国商业卫检”证章(以下简称“证章”),业已下发各地。现将“证章”的发放和使用要求通知如下:

  一、“证章”发放范围仅限于商业部门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工作的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

  二、凡领取“证章”者,必须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经省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

  三、“证章”由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性食品公司发放、登记、存查。发放前要对肉品检验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四、“证章”只限于肉品卫生管理、检验、化验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

  五、肉品检验、化验人员上岗或肉品管理人员到所属单位检查工作,都必须在左胸前佩戴“证章”。

  六、工作调离或不再从事肉品检验工作时,应将“证章”交回原发单位注销。

  七、“证章”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原发单位,并写出书面情况,申请补发。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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